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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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概述
1. 以《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为基础,学习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担保、合同的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法基本制度与主要规则,帮助学生打下坚实的合同法基础,之后可通过进一步的学习,提高、深化合同法知识水准。2. 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方式,理论指导实践,解决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合同法问题。3. 通过合同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讲解,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打下扎实的专业基础。
课程目标
本章主要介绍合同及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另外也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但是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协议,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以合同的概念为根据,可以推导出合同的特征,比如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多方主体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本章也分析合同法的概念以及特征,介绍我国合同法制度的制定和发展过程。另外,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会加以说明。
民事主体所达成的合意只要符合合同的定义标准就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一步区分不同的类型。合同的分类一方面具有认知意义,另一方面,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在法律规则设计上所差异。本章对合同的主要类别进行介绍,比如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预约与本约、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等。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过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不同,分别描述的是达成合意的过程和结果。合同的订立有不同的模式,比如要约承诺模式、意思实现、谈判缔约。另外也有观点认定交叉要约也是合同订立的模式。本章在概述合同的订立之后,主要介绍要约承诺模式,包括要约的概念和特征、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消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承诺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双务合同中给付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具有牵连性,即给付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目的性的相互依赖性。这是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法典》规定,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三个类型。本章主要介绍以下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理论依据及特征,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权利行使以及行使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保全是指通过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进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合同的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其中债权人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而怠于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怠于主张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却积极减少其责任财产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章从概念、具体规定、构成要件、权利行使等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制度安排 进行介绍。
合同的担保,是指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合同的担保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对于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进而需要对此加以了解和掌握。合同的担保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抵押、质押以及留置等担保制度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因此,本章不涉及该部分内容,而仅介绍保证和违约定金。本章主要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担保的概念及特征、主要的分类,保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证的种类。关于违约定金,本章介绍其概念与特征,违约定金责任的适用条件以及违约定金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关系。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合同债务关系的消灭。《民法典》第557条规定了六种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即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解除,本章介绍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五种事由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由于合同的解除和另外五种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有较大的差异,所以在第八章对合同的解除专门进行介绍。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原给付义务与原对待给付义务消灭的法律制度。根据解除的条件不同,可对解除做不同的分类,包括任意解除与非任意解除、合意(协议)解除与行使解除权的解除等类型,其中,合意(协议)解除与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属于非任意解除的再分类。本章在分类概述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重点介绍以下内容: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合同解除的后果以及及解除权的消灭事由。
本章的内容是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同一性,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债权、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引起合同的转让的原因有多种。合同的转让属于债的变更,具体的来说是债的主体的变更,合同关系的内容不失去同一性,具体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以及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三种情形。本章将在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的基础上,重点介绍债权让与的概念与发生原因、债权的可让与性及其限制、债权让与的效力,债务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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